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法理构造
2018-05-06分类号:D922.294
【部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旅游法》第67条不仅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同时也规定了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该单方变更权在学说和实务中均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问题重重。在其法理依据上,应认为该单方变更权与传统合同法领域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不同,因此无须与该两者做同样之理解适用。在其独立的适用要件上,应认为在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之时,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享有单方变更权,而事先说明义务并非是变更要件,仅是合同义务,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变更的效力。在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结构上,应在解释论上认可旅游者解除权包含部分解除,同时在立法论上有必要对变更的对价规定、变更补偿金制度以及解除的替代措施进行借鉴完善。
【关键词】旅游合同 单方变更权 合同解除权 变更补偿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旅游学刊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