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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的功能与性质的界定方法:利罚参照比较法——从海峡两岸比较的角度

2018-05-01分类号:D922.22

【作者】李刚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实然的角度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取决于由其制度规则所体现的功能。海峡两岸有关税收滞纳金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集中于具补偿功能的利息说和具惩罚功能的执行罚说,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通过建立起以利息和罚款作为两端参照系的"利罚参照比较法",可以实证、直观地判断税收滞纳金的实际功能及其实然性质。而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比率、计征期间和实际征收率、与税收利息的并存与否以及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执行滞纳金之间的关系均会影响对税收滞纳金功能及其性质的界定。
【关键词】税收滞纳金  功能  性质  利罚参照比较法
【基金】司法部课题“《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从海峡两岸比较的角度”(编号:14SFB30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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