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经营权抵押立法思考
2018-05-01分类号:D923.2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摘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232个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2016年3月,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笔者结合福建省漳浦县、建瓯市等10个试点县(市)试点情况,对农地经营权抵押立法改革
【关键词】承包土地 抵押贷款 经营权 抵押权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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