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评议机构可行性分析
2018-04-25分类号:D63;G258.2
【部门】天津大学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确立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特殊地位,但长期以来图书馆只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动接收机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鲜有主动参与。公共图书馆应当充分发挥其特殊地位和优势,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的规定,主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评议机构的职责。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议机构不但具有规则支持、制度保障还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国外的实践也可提供借鉴与参照。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政府信息公开 评议机构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司法审查”(项目编号:14YJC820016)的资助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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