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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共产品提供与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优化思考

2000-04-05分类号:F323.4

【作者】马国贤  王金安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   浙江财经学院
【摘要】一、农业综合开发属于准公共产品 我们认为,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界定为公共产品,确切地说,属于农业准公共产品的范围。农业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个体农户所不愿干、不能干、干不了,但又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事务,是全体居民共同利益的体现。就构成农业综合开发主体的中低产田改造来说,它以流域水利措施为中心,实现林、田、路综合治理,这些是单个农户想做而无力做,做不到的,因此,笼统地说,应当属于公共产品的范围。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  政策优化  农业开发  农发办  水利措施  科技推广  科技示范  中低产田改造  经济发展  农业现代化进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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