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德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法律保障及其启示——基于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文本分析

2017-02-05分类号:D951.2;DD912.1;G719.516

【作者】李忠  亓婷婷  
【部门】天津大学教育学院  
【摘要】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除了企业自身积极参与以及其他社会条件支持外,还需法律予以确认。这种确认既是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认可,也是一种倡导和规范。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给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法律保障,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促使德国职业教育得以健康发展。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实际效果以及法律的及时巩固与更新有因果关联。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传统与现实以及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确
【关键词】德国  《联邦职业教育法》  企业  职业教育主体
【基金】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支持研究”(编号:2014-ZD18),主持人:李忠;;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工业化国家企业教育法律研究”(编号:THJX15-001),主持人:李忠;;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重点项目“企业鼓励内部员工(裂解式)创新创业的机制与对策研究”(编号:15ZLZLZF00380),主持人:李忠
【所属期刊栏目】职教论坛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