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的监管困境及其制度完善
2017-09-10分类号:D922.28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碳市场具备了金融化的发展特征,但现有制度并未对碳市场金融化作出具体安排,这使得碳市场交易产品、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存在监管上的合法性疑问,其中金融交易风险亦无法得到有效防范。为了防范碳市场金融风险的发生,强化市场诚信和信心,欧盟明确对碳市场的金融监管,其在欧美碳市场金融监管中具有典型性。欧盟碳市场在普遍适用金融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采用可适用规则、主体和行为区别对待的理念,对碳市场交易适用金融规则作出例外性规定。本文基于我国碳市场现实基础和法治建设需求,分析了我国与欧盟碳市场监管的异同,吸收了一定的可取之处
【关键词】碳市场中介机构 碳交易所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
【基金】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绿色债券法律机制研究”(CXJJ-2014-394)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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