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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证券投资者的法律逻辑及其制度实现

2017-08-10分类号:D922.287

【作者】段丙华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先行赔付证券投资者,与先行赔付消费者和劳动者等主体存在相似的法律逻辑。在证券法上构造先行赔付制度具有弱者保护、降低私权救济成本、提高效率和引导构建市场信用等正当性,同时也是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在实现先行赔付的模式上,宜同时运用行政性基金保障模式和自律性管理模式。在制度的具体构造上应科学认定和划分基本损害赔偿关系中的内部责任,妥善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市场风险自负理念。
【关键词】先行赔付  证券侵权  证券违约  行政性基金保障模式  自律管理模式
【基金】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科研项目“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教育部2014年重大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4JZD008)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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