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开市场业务机制化的法制建构
2017-05-09分类号:D922.281
【部门】辽宁大学
【摘要】随着我国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公开市场业务的法律地位将逐步提升,但是公开市场业务法制发展较为滞后。人民银行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第2款授权通过法制建构推进公开市场业务的机制化,即优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丰富操作标的,适时取消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进一步改进公开市场业务决策、执行程序及权限,增加代表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级交易商比例,从而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的传导范围;明确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以及数量招标和价格招标等方式。
【关键词】公开市场业务 机制化 中央银行票据 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法》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ZD012);;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CLS﹝2015﹞C84)
【所属期刊栏目】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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