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53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18-02-15分类号:D925.3
【部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审查标准的阙如却为法院的适用带来了巨大难题。从538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中可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方面,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制定主体的身份和权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方面,重点环节的审查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方面,法院主要从依据性、一致性和抵触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为了避免审查标准的不清晰而造成法院裁判的"同案不同判",未来的制度完善应尽量考虑建立体系化的审查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 司法审查标准 实证考察
【基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中青年教师发展计划访问学者专项资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裁判与宪法实施的程序转接研究”(15BFX079);;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项目”;; “江西省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指数研究”(批准号:JD16042)等项目的支持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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