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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制条款”及其妥当性

2017-12-15分类号:D920.0

【作者】章剑生  
【部门】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但设置了"限制条款"。判断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原则",其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的义务;(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对"限制条款"中的事项应当作扩大性解释,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且"等"也应作"等外等"解释。对地方立法权设置限制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在所采取的手段上,与目的之间存在着关联性的欠缺,若不作一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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