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原则及其限度——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为例
2017-12-15分类号:D920.0
【部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新增了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基于对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的考察和分析,可以发现地方立法重复率仍居高不下,并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背景下有蔓延之势。究其原因,在于对不重复上位法重要性的忽视,事实上,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是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体现了地方立法中一致性与地方性的平衡,与不抵触上位法共同构成了地方立法的界限。同时,还需关注到不重复上位法原则的限度,现实中可基于规范结构的完整性、法条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承认一定范围内"必要重复
【关键词】地方立法 不重复上位法 一致性 地方性 必要重复
【基金】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预研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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