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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行为法”与地方立法权

2017-12-15分类号:D920.0;D922.1

【作者】刘莘  陈悦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处罚法》开始,法律明确区分设定权和规定权,随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也在规定地方立法权时分别按照这样的区分作出了不同规定。三个行为法由此与地方立法权产生了紧密关系。三法自制定至今已施行多年,相关的权限内容与制度规定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实践上的问题。《立法法》2015年第一次修改,其中关于地方立法权的修改是最引人注目的。本文试图将地方立法权与三个行为法关于设定权限的规定勾连起来进行分析,并从实际需要出发,得出应当适度扩大地方立法权的结论,进而提出完善三个行为法关于地方立法设定权的
【关键词】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设定权  地方立法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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