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授权”要素论——基于《立法法》第13条的规范性思考
2017-08-15分类号:D622;D921
【部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授权"为改革试点突破现行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示范性举措;然而,其示范意义不应流于为相关改革提供形式依据,其内容自身首先应符合法律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理。衡量"试点授权"是否实质性"于法有据",可从四类要素分析:从权限要素看,"试点授权"应限于非宪法保留事项和常委会自身有立法权限的事项;从时间要素看,应先于试点改革而作出,并符合授权期限;从后果要素看,"试点授权"到期之后根据试点情况而发生试点推广、变更或延长等不同法律后果;空间要素上,授权空间在范围上具有
【关键词】试点授权 宪法保留 法律保留 法律修改
【基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国家社科青年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机制研究》(批准号:10CFX005)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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