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2017-03-15分类号:D920.5;D922.296;D923.6
【部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法律规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所使用资源的性质这三方面来看,航空公司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但与此同时,航空公司还有保障飞行安全的义务。所以,只有当旅客、托运人的要求是"通常、合理"时,航空公司才不得拒绝运输。如果航空公司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强制缔约义务 公共运输承运人 合同法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4YJC640003)
【所属期刊栏目】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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