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强势——欧共体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00-05-20分类号:F735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摘要】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一个 或几个企业如果在共同体市场或某个领域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该行为就是与共同体市场不协调,应当予以禁止。这说明,欧共体竞争法原则上不惩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特别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然而,这样的企业必须承担一个特殊的责任,
【关键词】竞争法 市场支配地位 欧共体条约 价格歧视 挤出市场 边际成本 全部成本 可变成本 价格折扣 网络特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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