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恶意收购的内涵、兴起原因与正向功能分析
2017-07-15分类号:F271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恶意收购对于目标公司与股东来说并非真"恶意",主要是指收购方未与目标公司董事会就收购达成一致,而通过收购要约的方式取得控制权。绝大多数的"野蛮人"收购是针对目标公司的全面要约收购,中国目前并未出现真正的恶意收购,或者说目前中国市场上极少或者没有成功完成的恶意收购。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美日英恶意收购的集中出现具有相似性,恶意收购是经济市场化发展、资本市场完善的表现。美国历经四十年恶意收购与反收购的对抗,恶意收购仍然占据并购市场的相当比例,其积极作用不容小觑。
【关键词】恶意收购 宝万之争 股东积极主义 《威廉姆斯法案》
【基金】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自然资源资本化及对应市场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5ZDB162)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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