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承包合同研究
2017-07-10分类号:F321.1
【部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摘要】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
【关键词】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5028);;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北农教育基金”资助项目(241500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7W002)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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