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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尽职调查义务之设定

2017-11-15分类号:D922.28;F832.1

【作者】杨松  王志皓  
【部门】辽宁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摘要】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开展的尽职调查是一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此举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之约束,而是股权众筹行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及自身声誉的一种自发性选择。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未来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应为平台设定尽职调查义务。在规则设计上,考虑到平台履行该义务之成本,立法应当至少确立一个最低限度,即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考虑新兴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传统证券经营机构间的差别,在设定义务时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至于领投人参与尽职调查之机制,平台可继续探索,并将其作为服务创新应用于股权众筹。
【关键词】股权众筹平台  尽职调查义务  限度  领投人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
【所属期刊栏目】武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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