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设非法持有公民信息罪的必要性
2017-01-15分类号:D924.34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未能完全覆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链条,不利于应对日益凸显的个人信息安全泄露事件。非法持有公民信息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增设非法持有公民信息罪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协调平衡的结果,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对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充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非法持有 公民信息 犯罪化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武汉金融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