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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以《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为基础的讨论

2017-03-01分类号:D922.16

【作者】朱兵强  
【部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众参与对图书馆管理、建设与服务具有重要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确认了图书馆公众参与的权利,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对于图书馆公众参与中的诸多基本问题尚未涉及。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保障十分必要,这既是法治的必然选择,也是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与地方立法不足的现实要求。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需要秉持决而不拖、慢而不快、细而不粗的原则。公众参与图书馆应在吸收软法精华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国家法,应当采取中央立法与专章立法的形式制定。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应当采用广泛性、大众化与利益回避的标准
【关键词】图书馆  图书馆法  立法  公众参与  参与权  软法  中央立法  专章立法
【基金】湖南省社科基金决策咨询专项课题“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效性提升机制研究”(16JCC020);; 湖南省法学重点学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情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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