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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考察

2017-10-10分类号:D971.2;DD913

【作者】覃斌武  刘聪  
【部门】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  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联合会(NewYorkStateBarAssociation)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作品例外,采用根据规避目的界定例外范围的方式,在后续三次修改中例外范围不断扩大:规避目的从电影和媒体课堂使用扩大到为教育目的的所有使用;规避主体从电影和媒体专业高校教师扩展到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慕课师生;可规避作品类型不断丰富。
【关键词】视听作品  技术措施  合理使用  目的限定  数字千年版权法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AZD113)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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