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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中的公共图书馆及其服务

2017-03-14分类号:G258.2;G252

【作者】齐崇文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摘要】现有的关于公共图书馆及其服务的认识大多从公共管理学角度出发,重视效率、结果和成本—收益,却往往忽视了其中的法律要素,因而不能对公共图书馆及其服务的本质进行合理说明。界定公共图书馆及其服务的性质必须回到"政府—公共图书馆—公民"的相互关系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归属。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共图书馆服务是政府文化行政给付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公共图书馆则是一种营造物法人。赋予公共图书馆以营造物法人格的意义在于充分肯定公民和公共图书馆的自主性,将公民与公共图书馆的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文化行政给付  营造物法人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ZD04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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