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产税改革的价值取向与障碍破解
2017-09-15分类号:F812.42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无法有效地发挥其政策效应,既无法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也无法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为改变这一局面,2010年以来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了房产税改革试点,但均未取得良好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改革目标不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已经启动,房产税改革也箭在弦上。改革前应首先将改革目标定位于打造地方税主体税种,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改革过程中应做到租税费协同改革,并通过落实量能课税原则,运用免税、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等手段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发挥房产税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房产税 改革目标 地方税 法律路径
【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视阈下的财产税法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2012BFX006);;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税法拟制论”(项目编号:2017-1-008)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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