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有伪造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刍议
2017-01-01分类号:F812.42
【部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地方税务局
【摘要】一、目前在查处持有伪造发票违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存在衔接问题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无与《刑法修正案(八)》中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只有《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关键词】发票 公安机关 原始凭证 司法机关 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 违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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