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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国际惯例;适应可转让信用证结算的新发展

1992-12-26分类号:

【作者】顾民  徐康  
【部门】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世界发展中国家资金的短缺,可转让信用证越来越多地从一国内总公司(分公司)转让给分公司(支公司)演变成可从一个国家和地区转让给另一个国家和地区。笔者试就这种新情况,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参考。德国汉堡A公司与我国内地L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值8645美元,A为买方,L为卖方,价格条件为CFR汉堡,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原德国汉堡A公司委托汉堡银行(HAMBURGERSPARKASSE)开出NO.8281信用证到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香港九龙HARBOUR CITY分行,以该宗买卖中间人LIDORADO有限公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撤销  价格条件  第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付款方式  开证申请人  议付  买卖合同  装船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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