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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委托人主体适格法律探析——以团体本位法权构造"农户"为中心

2017-11-09分类号:F321.1;F832.49;D922.282

【作者】朱鹤群
【部门】巢湖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以“个人本位”法权构造的民法规则适用于以“团体本位”法权构造的“农户”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其集中体现为农地信托流转委托人主体混同以及“多重代理”关系下“行政公权力”的深度介入,导致行政垄断,不仅阻碍了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自由意思的真实表达,而且增强了信托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因此,为构建主体明晰、监管适度和流转顺畅的农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必须以农地确权为前提,明晰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主体,并赋予其适格的委托人主体法律地位,破解“多重代理”模式的法律困境;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为基础,构建农地信托流转的适格监督主
【关键词】农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信托流转  主体适格  信托委托人
【基金】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SK2017A0480)
【所属期刊栏目】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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