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逻辑与实现路径
2017-12-15分类号:F832.51
【部门】南昌工程学院
【摘要】尽管融资的经济性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然而股权众筹的特性决定其必须提供必要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缺乏统一和明确的监管规则,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处于混乱失范的状态。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程度应体现契合小微企业特质的"有效性",由此需对融资人信息披露的内容结构进行调整。监管规则有必要对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和方式作出底线规定,并鼓励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应按照证券虚假陈述进行裁判,而且鉴于获得融资人民事赔偿难之实际,建议增加众筹企业董事、高管对财务报表的保证义务。
【关键词】股权众筹 强制信息披露 法律责任
【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FX17209)”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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