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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期货立法调整范围的探讨

2017-05-15分类号:D922.287

【作者】万玲  刘道云  
【部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复旦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期货立法的核心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境外主要金融市场国家期货立法,可归纳出境外有"期货单独立法"、"证券和期货一体立法"、"所有金融商品统一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境外对"期货"的界定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具有功能性特征,基础工具非常广泛,期货的范围比较宽泛。界定方式上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注重期货的实质性要素。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划分不明确,未将场外标准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建议立法将《期货法》调整范围根据金融市场需要适当放宽
【关键词】《期货法》  调整范围  《证券法》  场外衍生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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