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合意争议司法审查研究
2018-04-01分类号:D925.7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合意为前提的仲裁在我国内地应具有更为突出的应用价值,该价值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仲裁合意争议的司法审查质量。境内外司法审查仲裁合意争议主要针对是否存在对仲裁要约的接受、是否存在都同意仲裁协议必备内容、多种解决纠纷方式约定中是否存在仲裁合意、援引或并入表示是否构成仲裁合意等情形,有关举证义务则多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仲裁合意的标准则有强弱或适中大的差异,不过,对仲裁合意尽量做出肯定性解释的友好仲裁态度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我国的制定法在仲裁协议必备内容、援引或并入表示是否构成仲裁合意等方面的规范存
【关键词】仲裁 合意 司法审查 举证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