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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二元形态的教义解读

2018-04-01分类号:D924.3

【作者】陈伟  熊波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  
【摘要】设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部分前置预防行为,以此应对网络风险社会的虚拟性、技术超越性以及秩序的涉众性,是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所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应全盘定性为预备行为正犯化,从刑法规范的精确用语角度分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形态存在着"预备行为正犯化"以及"纯粹的实行行为"的二元定性标准。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形态二元论的基本指引下,设立的"网站"应当包括"三网融合"下的空间类型;发布的"信息"评价应当从"时间、性质、类型"的多元维度予以规范诠释。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络风险社会  预备行为正犯化  纯粹的实行行为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证研究”(CLS(2017)C24)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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