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否决权”与代理成本——基于拟随机实验与理论猜想的分析
2018-02-10分类号:F275;F832.51
【部门】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特别决议的形成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才具有效力,当公司某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3后,如果该大股东不投赞成票就相当于否决了特别决议事项,从而获得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否决权"。本文使用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7-2014年数据,运用精确断点回归设计法进行拟随机实验,在有效控制大股东持股比例等混淆因素的基础上实证检验大股东"否决权"对代理成本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当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3的临界值后,在特定多数规则的外生冲击之下,大股东的"否决权"使得代
【关键词】代理成本 特别决议事项“否决权” 断点回归设计 心理所有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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