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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关系亟须厘清——以我国《宪法》的完善为中心

2017-11-23分类号:D921;F321.42

【作者】刘观来  
【部门】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摘要】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是两类性质互不相同的经济组织。两者不容混淆,也不易混淆。我国现行《宪法》在规范两者关系方面有待继续完善,未来修正后的《宪法》应在厘清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合作社,不仅作出单独规定,而且作出保护性规定。如此,有利于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组织界分  宪法完善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编号:09&ZD043);;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攻关项目“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立法完善研究”(编号:2016CX073)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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