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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虚假投资的原因及对策

1992-12-26分类号:

【作者】王富全
【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摘要】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的法规中规定,合营各方须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各方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未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买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同时,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
【关键词】合营企业  买者  资金周转  担保物权  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  银行贷款  工商行政部门  利用外资  处置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亚太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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