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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改进

2017-03-25分类号:F842.67

【作者】蒲晓红  朱美玲  
【部门】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随着新型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口在城镇与农村之间形成频繁的双向流动,城镇职保和城乡居保的转移衔接问题也日益重要。笔者认为,现行转移衔接政策的一些规定,有损参保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如从城乡居保转入城镇职保,不折算缴费年限或合并缴费年限;从城镇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不转移。尽管城乡居保与城镇职保在制度模式、缴费水平、待遇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二者在转移衔接时,应更加细致和人性化。为此可改进目前做法:从城乡居保转入城镇职保,采用折算缴费年限或补缴视同缴费年限的方法;从城镇职保转入城乡居保,采用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衔接养老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机制与检测体制研究”(编号:14ZDA030)之子课题“农村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实现机制与政策创新”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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