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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2018-02-25分类号:F321.1

【作者】陈广华  孟庆贺  
【部门】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传统观点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析两种权利性质可知:农户承包权作为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其继承无身份限制。通过法律明确两种权利的可继承性,规制继承主体范围。
【关键词】三权分置  农户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继承
【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街区制下住宅小区业主权利的比较法研究”(编号:16FXB003);; 江苏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法律机制建构研究”(编号:15SYC-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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