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转向与权能重构
2017-03-25分类号:D922.32;F321.1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引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转向和权能重构。"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集体土地公平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结合。在"三权分置"经营模式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障功能伴随固定时点的农地公平分配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时点之后长久不变趋向"自物权化",成员集体主要行使处分权能。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重构的理念要求,健全成员集体民主议事机制,明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制度设计,解除集体对农户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当限
【关键词】“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物权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委托项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治保障研究”(CLS(2015)ZDWT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法的回应性研究”(16BFX118)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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