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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2017-06-08分类号:F812.42

【作者】李永刚  赵海益  
【部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中国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比OECD成员国高,从收入规模上看,消费税可以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本文从税基特性、税源分布、受益原则和调节功能四个方面,论述了消费税具有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特性,认为将消费税部分税目改成地方税,并逐渐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具有可行性。为此提出了将消费税构建成地方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  地方税  主体税种  政策建议
【基金】2016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上海市土地财政依赖破解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研究”(2016BJB002)
【所属期刊栏目】开放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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