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履行标准与规则确立
2017-03-25分类号:F832.51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股权众筹交易中存在着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问题,当前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暴露出形式主义倾向与披露成本高企的弊端。为化解信息披露的供需冲突,应将"充分披露"与"重要信息"作为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履行标准,并在实践中确立投资人利益保护与披露成本控制、信息披露主体多元化、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举以及信息披露不实的归责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股权众筹 信息披露 充分披露 重要信息
【基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与监管法制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6BFX098)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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