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
2017-03-10分类号:F832.35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
【摘要】地方政府应作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主体,对其实施非审慎监管,着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其增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能力,以推动其稳健发展,更好实现合作金融目标。地方政府实施监管的重点工作包括明确市场准入、促进制度建设、构建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地方政府 非审慎监管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度一般项目(批准号14BJY070);; 农业部2016年课题“我国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研究”;;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6年重点课题(批准号CIRS2016-5)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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