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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义务论析

2017-07-25分类号:G512.3

【作者】钱大军  马光泽  
【部门】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受教育的宪法规定使得受教育的权利义务特性被模糊化处理,不但造成理论上的困惑,而且也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梳理受教育义务产生、从义务到权利转换后受教育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受教育权利存在功能上的局限,即无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反权利问题,未能涵盖社会维度的合理需求,这种功能上的局限为受教育义务的存在提供了外在的合理性。受教育义务的内在合理性来源于"法律家长主义"(Legal Paternalism)和"公民身份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Citizenship)。文章进而在对荷载权利义务的"受教育"
【关键词】受教育义务  受教育权利  法律家长主义  公民身份社会学
【基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部分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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