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构建——以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为视角
2017-11-25分类号:D923.2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标的物应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是当前中国改革政策精神之体现。《物权法》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但在"三权分离"的背景下,《物权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规定阙如,将直接影响流转后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未来立法应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而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在此基础上,从地上农作物的处置、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期限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之构建乃系统性工程,故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跟进亦十分必要。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物权法 三权分离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研究项目“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研究——以重庆、成都农村地区为样本”(CLS(2016)D91);; 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法律问题研究”(2017XZQN-28)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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