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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以“法益”概念的发展趋势为视角

2017-10-10分类号:D924.3

【作者】刘三洋  朱孟超  
【部门】江苏大学法学院  扬中市检察院办公室  
【摘要】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在法益发展的客观化、个体化趋势下,以不特定个体的公平竞争权为基础的国家考试选拔机制,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维护这一机制,是本罪的制度目的。
【关键词】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  法益  预防刑论  公平竞争权  考试制度
【基金】2016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SJLX16_0419)
【所属期刊栏目】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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