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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跨境利息所得的税收协调

2018-01-09分类号:F125;F812.42

【作者】赵洲  张丽  
【部门】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中国银行会计信息部  
【摘要】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及议定书中,对于跨境融资的利息所得,绝大多数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不超过10%,同时,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来源地免税待遇安排。但是,通过建立数量关系模型后的测算分析,现有的协调分配安排往往难以充分实现税收利益在国家间的公平分享。同时,来源地免税待遇安排的扩展可能造成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税收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因此,应当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协商,将税收协定中的来源地限制税率全面调整降低。同时,在寻求和推进来源地免税待遇的扩展中,必须同时考虑和形成相应的
【关键词】“一带一路”  利息所得  免税待遇  预提税
【基金】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税收法律合作研究——以BEPS行动计划为中心》(16SFB2048)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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