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海关法律责任
2017-11-08分类号:D922.295
【部门】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创造了外贸机会,但也使传统海关管理相对人的责任界限模糊不清。未参与实际交易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独立或补充责任已成为国际惯例。2016年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成为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方面最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之一,但依然存在义务不明晰和责任承担缺乏上位法的依据等问题。例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归责原则和发现违规/走私行为的举报义务,有待制定《电子商务法》和修改海关法律规范,引入行政执法合作和纠纷解决合作法理,赋予平台准行政权的管理职权和预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行政法律责任 海关法律责任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电子港航法律制度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5BFX193);; 上海海关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编号:2312230)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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