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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自贸区仲裁中的“涉外性”认定

2017-12-25分类号:D997.4

【作者】汤霞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的涉外认定标准已无法满足自贸区仲裁的新要求,我国司法实践对这一认定标准进行了有益补充。我国法院在涉自贸区仲裁案件中对涉外性的认定仍以传统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标准为依据,对《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中"其他情形"的解释也是在三要素范围内进行,具体表现在:主体范围的扩大、履行客体内涵的扩充、法律事实认定时间的延长。我国当前仲裁制度和立法还有待完善,过于宽泛的认定标准可能冲击我国的本土仲裁制度,应对涉外认定标准进行适当限制。法官应甄别当事方人为制造的"虚假涉外"情形,在认定涉外时系争民商事关系要与外国有实
【关键词】自贸区  仲裁  涉外性  限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FX100)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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