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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2017-07-07分类号:X321

【作者】张恒  
【部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环境管理的关键,比较中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有助于深化对我国的认识并得出改进意见。中日两国环保监管机构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脉络各不相同,但进入21世纪后都有了稳固的趋势。日本中央环保监管机构设置相较科学、工作任务向全球环境治理转变,而我国中央机构设置相对冗杂,工作任务着重于国内污染防治。日本地方公共团体对环境保护承担整体性责任,我国环境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落实存在问题。中央与地方的环保监管权限划分也应是监管体制的内容之一,日本中央和地方关系呈现出平等合作、中央不断还权于地方的趋势
【关键词】中日比较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权限划分  地方公共团体  政府责任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环境保护府际协作法律机制研究”(16BFX135);; 湖南师范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开放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0151211)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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