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融资租赁出租方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
2017-10-15分类号:F812.42;F830.42;F832.49
【部门】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纳税人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此产生的新旧税制的转换对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会计核算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由于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未详细对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后不同时点的增值税确认方式以及会计业务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 费用化 进项税额 出租方 “营改增” 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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