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
2017-02-15分类号:F812.42;F426.92;F406.7
【部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摘要】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便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成
【关键词】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应税行为 增值税额 “营改增” 增值税专用发票 教育费附加 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 应征税额 应交税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 税种 建筑业 建筑工业 税务处理 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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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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