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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市)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比较

2017-03-05分类号:R95;F842.684

【作者】江欣禅  王艳  徐伟  杨爽  
【部门】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  
【摘要】目的:了解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的基本情况。方法:查阅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谈判机制、保障对象、支付范围、筹资机制及补偿水平五个方面进行比较。结果:青岛市筹资来源于财政拨款,谈判涉及药品和医用材料,覆盖重大疾病、罕见病及慢性病;江苏省无进行额外筹资,有针对性地救助乳腺癌和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并将仿制药纳入了谈判范围;浙江省建立了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分担机制,没有限定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的临床指征,实行按费用分段补偿。结论:为进一步
【关键词】医疗保险  特殊用药  药品谈判  山东  江苏  浙江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273278);; 2014年度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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